吉利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楼韬昨天中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楼韬律师对广州天河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予以高度评价,称此举是中国司法实践的一大突破,也是对一度出现的“如果‘吉利’告中国足协,法院不会受理”的说法的否定。
楼韬认为,在法制建设日趋健全的中国,任何行业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行为都必须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楼韬表示,“吉利”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为了证实中国的企业法人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受任何人、任何团体的侵害。任何行业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这场诉讼可能会涉及中国足坛的许多内幕,“吉利”方希望通过本次诉讼,使中国的司法介入中国足坛,让中国足坛从此置于中国法律的监督之下,而不是用“行规”来取代法律。
开宇律师事务所王英俊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王英俊律师又说:“国际足联的章程上也没有说死国际足联内部的纠纷只能在国际足联内部解决,像我们知道的博斯曼法案就是欧足联被告上法院后输了官司。现在中国足协举着行规,那是吓不懂法的人,官司应该赢的。”
(谭欣)
(天府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