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主裁判韦伯和他的团队在这场全球瞩目的比赛中,表现出色,公正执法,奉献给球迷们一场完整的比赛,完成了决赛的比赛任务。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知人善任,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全场比赛,韦伯共掏出了14张黄牌和1张红牌,其中上半场是9张黄牌。韦伯表现出色,主要是指他对比赛的理解。首先,这是决赛,那么他的执法尺度与八强赛、四强赛肯定会不同,要保证比赛的完整,不给球员和观众留下遗憾。其次,这场比赛黄牌多,很多人会不理解。实际上,这与荷兰队的战术有关系。荷兰队为了抑制西班牙队,采取了粗野一些的踢法。在这种情况下,韦伯必须通过黄牌警告,让双方的球员明白什么样的动作是不能做的,也就是他的执法尺度。第三,韦伯表现出很好的阅读比赛能力,也就是对比赛的预判性。他没有满场飞奔,但他做到了在恰当时机出现在恰当的位置。这与他的警察职业有关系,需要一些预见性。而且,他做到了不受外界干扰,坚持自己的判罚。特别要提的是,第116分钟时西班牙队的进球。那个时刻,第二助理裁判员的位置和角度很好,很准确地看到了双方球员的位置。因而,当荷兰球员示意越位时,他没有受到干扰。要知道比赛快打了120分钟,裁判员还有体能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
有几个判罚是球迷们有争议的,其实韦伯是很好地掌握了比赛规则,做出的判罚。第21分钟,6号范博梅尔背后铲倒伊涅斯塔。有人认为,这应该是个红牌。根据红牌的定义,应该是球员使用了过分的力量,属于暴力行为时,才会进行处罚。范博梅尔没有飞出去背后铲球,属于鲁莽行为,如果这个背后铲造成了很大的伤害,那么裁判员根据铲球动作的力量和速度将做出判罚。如果不是过分的力量,那么一张黄牌足够了。同样,第28分钟,8号德容飞踹阿隆索那一脚,有人说是中国功夫。其实,这个动作只是看起来很大,但力量不是过分,不到红牌的尺度。第92分钟,8号哈维摆腿射门,踢在了防守队员的腿上,然后倒地。这个不是点球,防守球员出脚很快,属于自己踢到了对方的腿上,不犯规。
值得称道的是,伊涅斯塔与范博梅尔发生冲突,罗本在越位情况下的进球,裁判员没有给他们黄牌,而导致荷兰队再出现减员。这是韦伯的经验精妙之处。如果这时再罚下荷兰一名球员,那么比赛的完整性就破坏了,观众们也会为减员感到失望,因而韦伯只是警告了他们。